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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的司法渠道 看点:司法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具体措施法院

时间:2015-03-01   出处:最高法院  作者:胡夏冰  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明确提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首先,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立案。根据情况建立预约立案制度,要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更加便捷的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第二,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依法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杜绝久调不立。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在立案问题方面的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第四,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对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对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说明理由。

    第五,加强诉讼风险告知。人民法院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全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于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人民法院一定要紧紧抓住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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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