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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动态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学界动态

时间:2019-08-18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樊崇义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赵志红案,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公正裁判。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证据裁判要避免“口供至上”。证据裁判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首次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核心要求就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是诉讼进步与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义,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二是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这是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赵志红案,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公正裁判。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案件的基础,是审判的核心。刑事诉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质量保障,证据基础不扎实,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严格公正司法无从谈起。刑事诉讼关涉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强化证据裁判,防止主观臆断、“拍脑袋”断案,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靠证据说话,夯实事实证据基础,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依法运用,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作案17起,对原判认定的其余4起犯罪不予认定,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严格贯彻。定案靠的是证据,不定也是因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做到了靠证据说话、依证据裁判。


  证据裁判要避免“口供至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口供,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口供获取便捷、直接反映案情,有其独特的证明价值和优势。长期以来,“口供至上”“口供主义”办案模式大行其道,甚至出现“无供不立案”“无供不定案”的现象,口供成了刑事证据中的“无冕之王”。同时,口供存在反复性、易变性的问题,证据运用存在巨大风险。被告人非自愿、虚假供述,是以往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建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模式,坚决纠正“口供至上”“口供主义”种种做法,对口供审慎采证。赵志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予认定的4起犯罪事实,均系赵志红主动供述,但指向其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且部分情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证不相印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没有先入为主,而是严格遵循法律、坚守证据裁判,值得肯定。


  证据裁判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检验案件质量的试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适当履行举证责任的尺度,也是检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刑事证明是相对的,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有罪,如若证据不足,就应当不予认定。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不例外。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办案机关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坚守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对疑案降格认定处理。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让公平正义最终得以实现,有力维护了法治尊严。作为“呼格案”的“疑似真凶”,赵志红案的审理一直备受关注。如果说,对“呼格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的责任担当,那么,对赵志红案的最终裁决,展现了人民法院落实证据裁判、坚守法律底线的司法定力,都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坚实步伐。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