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检察信息

最高检: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检察信息

时间:2017-01-11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2017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为:

一、深刻认识产权制度重要意义,明确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

2.严格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

6.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产权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

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通报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例为:

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上海罗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型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保密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鄄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而后对外出售。至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370万余元。

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泽某均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能力。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结合本案,针对徐汇区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现实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法治宣讲,组织企业座谈,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经对顺昌县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顺昌县检察院向顺昌县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顺昌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法院依法执行,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某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某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案件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除该案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