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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宋健法官:精细化裁判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法院

时间:2016-05-15   出处:知产北京  作者:  点击:

大家好,时间有限,我争取在主持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言,我发言的主题是“精细化裁判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我前段时间在最高法院刚刚做过这个主题的报告。关于知产案件赔偿额高与低的争论:外部评价-维权难、赔偿额低、内部评价-举证不足、赔偿额并不低。如何解决内外部评价不一,法院及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实证分析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典型性的有长沙法院的报告、南京地区法院的报告、知产宝北京知产法院数据分析报告。我觉得长沙中院报告更具有代表性,该地区知产审判开展较早。


根据这个报告:53%的案件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39%的案件判赔数额为1万至5万元(1≤X≤5);5%的案件判赔数额为5万至10万(5<X≤10);仅3%的案件判赔数额大于10万元。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有98%;78%的案件中原告的诉请数额在5万元以下;91%的案件针对的是终端侵权行为;73%的案件中涉案产品为一般日用消费品;63%的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低于50元,仅7%的侵权商品价格高于500元;60%的案件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为被告;

84%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案件涉及的是与销售行为类似的终端侵权行为;81%的案件为批量案件;高达98.2%原告没有对被告侵权情节等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这与98%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是一致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方报告:2015年北知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集中于10-30万元之间,占全部赔偿案件总数的33.33%;判赔10万元以上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77.78%;判赔5-10万元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12.96%(5万元以下占9.26%);判赔50-100万元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12.96%;判决最高额案件是一件涉及“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诉请320万元,全额支持,支持率100%。没有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的数据。


南京地区对有效判决的统计中,仅有15件案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数额(南京地区2015年最高额赔偿是一件专利案件300万)。我有一个观点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质是行政法院,所以说该院的报告中所提到的判决情况,在中国整个大规模的区域内,其实不是特别具有代表性的,长沙法院和南京法院是更具有典型性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侵权案件中只有54件,结合其他法院2015年的白皮书公布的判决情况,总体上是对十大案件的分析,一般会把最高判额的判决公布出来,可以看到高额赔偿并不是很多。而且,侵权赔偿额与经济发展是正相关的,发达地区的赔偿额上升较快。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中院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一些发生在个别当事人之间的典型案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发现:1.赔偿额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成正相关,发达地区的赔偿额上升较快。2.高赔偿额占比很少,绝对大数案件针对终端销售商,讨论判赔数额究竟是高与低,基础差异很大。3.低端赔偿与高端赔偿“双极现象”同时存在,保护不到位与保护到位同时存在。4.判赔数额折射出中国经济结构的特点,高价值的技术与品牌不足。


我跟台湾的法官有一个交流,台湾地区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与大陆大致相当。值得关注的是台湾的法定赔偿主要是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法是没有规定法律赔偿的,法定赔偿是一个优越性的制度,算不清的时候有一个法定赔偿是救济机制。台湾地区法官介绍,对证据的要求是说理大于举证,就是说当适用不是很高赔偿额的时候,当你要非常详细的时候需要很大成本举证的时候,不是不可能,是有必要的,最重要的是说服法官支持赔偿额。下面就是关于解决赔偿额的想法,一、法定赔偿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创设法定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知识产权无形性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计算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权利人的制度设计。法定赔偿依然是今后确定赔偿额的主要方式,但适用法定赔偿同时意味着较难获得高额赔偿。权利人有选择优先适用法定赔偿的权利--诉讼经济高效。即使适用法定赔偿仍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支持,特别是法定赔偿额上限越来越高:商标法300万元。当事人要求较高赔偿额的依据是什么?举证义务、放弃举证,意味着较高赔偿额难以获得支持。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恶性循环?权利人怠于举证,故判赔数额较低;判赔数额较低,故不愿积极举证。高额赔偿举证意味着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审计、鉴定等,当事人要获得高额赔偿必须要积极举证。最后是合理开支的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对于律师费用的支持可能比较低,法定赔偿低是呼声是来自于律师,要体现对律师的服务优质优价的支持,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在律师费上要能够体现律师职业成长的总体付出。在国家最近几年的官方文件都提到要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当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给予更多的支持。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律师是整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国家没有一个发达的或者服务能力水平比较高的律师机构,或者说我们不能吸引更多的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话,对我们是很大的发展瓶颈。谢谢。(速录/刘海璇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



来源:知产北京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