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瑞丽”一词,关注时尚的人可能会想到《瑞丽》杂志;而热爱旅游的人,则会想到美丽的云南省瑞丽市。原本相安无事的双方如今面临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瑞丽市政府举办了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品牌价值的研讨会,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瑞丽》杂志社将“瑞丽”注册为商标严重影响了瑞丽市的城市品牌形象,将对《瑞丽》杂志注册“瑞丽”商标的行为开展维权行动。
“瑞丽”引发争夺
瑞丽市位于云南省西部,是我国西南最大的内陆口岸,也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瑞丽是勐卯古国的发源地。1932年改称瑞丽设治局。1952年,经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立瑞丽县。1992年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瑞丽市。
《瑞丽》杂志创办于1995年9月,目前主要有《瑞丽服饰美容》《瑞丽伊人风尚》《瑞丽可爱先锋》《瑞丽家居》等针对不同人群读者的一系列时尚杂志,在时尚类杂志中其发行量稳居全国前列。
2006年,《瑞丽》杂志申请注册“瑞丽”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
瑞丽市政府于近日举办了“瑞丽市行政区划名称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品牌价值研讨会”。瑞丽市相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表示,将对《瑞丽》杂志注册“瑞丽”商标进行维权行动,以维护瑞丽城市品牌形象。
双方谁将正名
《瑞丽》杂志注册“瑞丽”商标是否有可能构成抢注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瑞丽》杂志似有抢注之嫌。1993年3月我国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瑞丽》杂志名称与云南省瑞丽市的地名相同,按照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是,法律作了例外规定,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词汇,可以作为商标。而“瑞丽”作为县级地名,该名称不具有其他含义,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固定汉语词汇,所以“瑞丽”未形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第二含义。
对《瑞丽》杂志注册“瑞丽”商标是否有可能构成抢注,也有专业人士持不同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刘知函认为,《瑞丽》杂志的商标注册行为不构成抢注。他表示,商标抢注一般是指已有他人注册商标或商业标识,商标抢注人利用法律或者事实空档进行抢注的行为。商标抢注行为侵犯的是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共资源。“瑞丽”作为瑞丽市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因此不存在商标抢注的可能。并且,“瑞丽”一词具有端庄美丽的时尚意义,显然具有地名以外的含义。本案中,《瑞丽》杂志已经注册“瑞丽”商标并长期使用,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属于具有地名以外含义使用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瑞丽市政府欲进行维权,缺少法律依据。
记者致电《瑞丽》杂志社希望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该杂志社媒介部余姓负责人表示,将会通过公开渠道发表看法。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赵世猛 安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