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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人影视、射手网涉及的版权问题和行政审批记者媒体

时间:2015-01-04   出处:  作者:  点击:
人人影视、射手网此类海外剧视频、字幕下载网站,主要受到两方面法律约束:其一,著作权法;其二,国内行政审批。


一、海外剧字幕、视频下载网站的版权问题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著作权法》,海外剧和国产剧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人人影视未经许可将受保护的海外剧视频上传到网站供用户下载,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且,人人影视的网站上存在着大量广告,网站运营者可以从中获取利益。


此外,一些资源下载的网站上还会出现跳转向淘宝商品页面的广告,该淘宝商品为含海外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出售行为侵犯发行权,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将海外剧翻译成中文字幕的法律问题,未经许可的翻译并上传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在影片中经常能看到有“本作品仅供个人交流学习,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喜欢本作品,请购买正版”等文字声明。但交流学习、学习英语等理由,并不能使字幕组或者字幕、视频下载网站的行为成立合理使用。首先,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并允许他人下载,显然不可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顶多算是“为大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但是很可惜,“为大家”不符合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求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虽然鉴于目前的国情,我国对为个人使用而大量复制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态度也相对宽松,但是大量上传、向公众传播却是不被容忍的。尽管翻译出来的中文字幕本身可以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但对该作品的使用也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上未经许可大量上传海外剧视频、字幕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尽管该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不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但根据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外剧入境的行政审批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今年9月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该《通知》重申了互联网要与广播电视执行相同的标准:播放境外剧需首先取得“两证”,即《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虽然明确了视频网站可以作为引进境外影视剧的主体,但也规定了详细的审批流程。根据该《通知》各网站需要先在统一平台登记,待总局确认后与版权方签约,随后再报送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再由总局配发序列号。


再加上该《通知》对境外影视剧在“总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视频网站在海外剧引进种类和数量方面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众更加依赖人人影视这样的下载网站。而人人影视的关闭,也让剧迷们哀嚎“以后就算付费,也未必能看到想看的剧了”。


小编以为,有时候堵不如疏。某些网站主动或被动的关闭,确实可以对盗版现象有所遏制。但公众的需求摆在那里,关闭了一家,还会出现另一家,地上的消失了,可能还有地下的。如果购买正版境外影视剧的视频网站能够满足公众的需求,盗版网站在法律的严惩下也必然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