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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国知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行政规章

时间:2014-12-26   出处:  作者:  点击: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质量,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64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相关部署,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的品质价值及处置方式的合理性、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咨询参考。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所有相关方,包括分析评议的委托方、实施方、应用方等。



委托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组织者,可以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明确需求、组织协调、提供保障,并将分析评议成果吸纳体现到决策活动中。对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委托方一般应由经济科技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负责监督并指导分析评议的实施满足质量要求;



实施方受委托方委托,在应用方的参与和配合下完成分析评议任务,是分析评议的具体承担者,一般指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专门团队;



应用方是指分析评议成果的实践应用者,一般指经济科技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负责将分析评议成果具体付诸实践。



第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基本原则:



——目标性。应从委托方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切实需求和实际问题出发。



——科学性。应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分析评议的任务,科学全面地开展法律、技术、市场方面的信息检索与情报分析。



——综合性。应立足经济科技活动的实施要求,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情报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政策环境等信息,进行综合研究与判断。



——建设性。应针对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特点、问题和风险,提出具可操作性的策略建议。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类别内容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适用类别包括公共管理活动和工商管理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类分析模块、技术类分析模块和市场类分析模块。实施方应根据经济科技活动的适用特点和具体要求,选择组配具体分析评议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适用但不限于如下公共管理活动:科技创新计划管理、科技产业化计划管理、科技奖励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新产品认定、技术标准制修订审批、国有资产重组与剥离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重大技术项目引进、企业上市监管、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引进、技术进出口管理、行业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及产业政策制定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适用但不限于如下工商管理活动:研发项目管理、创新人才引进及管理、技术标准制修订或技术标准采用、技术/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企业供应链构建、产品上市及出口、工业展会参展、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企业上市辅导、企业兼并购活动、企业资产重组与剥离、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战略规划编制、商业融资投资活动、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侵权应对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法律类分析模块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查证、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查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义务调查、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调查、知识产权相关协议条款审查、知识产权稳定性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等。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技术类分析模块包括:专利技术趋势分析、专利技术竞争热度分析、创新空间分析、创新启示分析、技术可代替性分析、技术核心度调查、技术创新度评价、技术成熟度调查等。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市场类分析模块包括:产业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调查、知识产权关联度调查、目标对象知识产权策略及实力评价、知识产权资产审计与评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调查等。



第九条 公共管理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管理效率,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投资安全,确保投资收益。



工商管理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效率和质量,妥善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策略。



第十条 公共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产业和区域规划、创新发展水平等要素,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立项方向、知识产权风险、计划和项目的知识产权绩效、公共政策的可实施性等进行分析评议和综合研究,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工商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目标、资源状况、竞争环境等因素,对具体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状况、知识产权绩效等进行预测、评估、审计和评价,寻找创新空间,支撑知识产权布局,协助纠纷处理,为商业活动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或要求管理相对方提供有一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直接委托方时,通常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既可自行委托,也可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委托。



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内部组建专门团队自行承担、或委托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的方式,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将分析评议纳入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人才管理、研发创新、资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实施应根据委托方的性质、特点和具体需求,建立针对性强、操作性好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形成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常包括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分析评议准备、方案实施、成果交付、交付反馈、后续服务等环节。



第十四条 在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环节,实施方应与委托方就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充分沟通,在对经济科技活动的情境条件及具体要求、产业领域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分析评议的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在分析评议准备环节,实施方应根据既定任务目标、所属行业领域竞争状况、分析评议类型及其实施特点,制定工作方案与工作计划,组建工作团队,并开展前期的资料搜集与调研。委托方应积极配合

实施方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所需的行业资讯和项目背景资料。

第十六条 在方案实施环节,实施方应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根据分析评议的类别内容选择合适的分析模块进行组配。实施方应做好分析评议的时间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沟通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障团队投入时间,配置专业分析工具,确保采用信息准确完备,逻辑推理周延客观,分析结论有理有据,对策建议合理有效。



第十七条 实施方应按照既定的计划安排,交付阶段性成果和终成果。实施方应主动就阶段性成果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委托方对于实施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参与讨论并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分析评议终成果的形式包括文本成果和非文本成果。文本成果包括分析评议最终报告、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非文本成果包括咨询建议、应用培训、实施辅导等。



第十九条 分析评议最终报告应根据委托方和应用方的使用要求,确定报告的呈现形式和内容重点。面向决策者的报告,应简明、准确地阐述问题,给出明确结论和对策建议;面向应用方具体实施人员的报告,应详尽、全面地阐述问题,给出具体、可操作的策略建议。



第二十条 分析评议最终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录。



报告正文一般包括经济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分析评议的任务目标、分析评议模块的内容构成、主要结论以及应对策略建议。分析评议模块内容组成应当紧扣项目需求,进行逐条评议。分析评议结论应当明确、简明。策略建议应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附录可根据委托方的具体需求设定,包括分析评议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分析评议成果交付后,对于委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实施方应积极响应并与委托方沟通解决方案。实施方应积极完成与之相关的咨询建议、应用培训、实施辅导等后续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应建立分析评议质量控制体系,在分析评议过程中和成果交付后收集委托方和应用方的评价反馈信息,分析自身质量问题,确定改进目标,形成整改方案加以改进。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实施方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实施团队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具备分析评议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专门团队承担。承担分析评议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组建分析评议实施团队,根据需要亦可要求委托方或应用方派驻专家进入实施团队。分析评议团队应能够检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协定(PCT)最低文献量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信息,获取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信息,拥有了解技术及产业状况、精通知识产权和相关外语的各类分析评议人员。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团队通常由项目负责人、信息检索人员、分析研究人员、技术和行业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适时引入法律、技术和商业方面的外部专家,外部专家须遵守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实施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统筹规划能力,能够进行项目团队管理和资源调配;具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质量控制能力;具备预防、处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能力;满足分析评议成果顺利交付的沟通能力。



第二十六条 信息检索人员应具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熟练掌握数据检索工具;能够独立进行技术分解,制定检索策略,能够查全、查准信息;能够开展数据清洗与数据标引。



第二十七条 分析研究人员应具有分析评议项目的专业背景和相应外语能力;具有掌握分析评议项目所处行业状况和技术背景的能力;具备系统解读、综合分析、评估评价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敏锐发现知识产权风险与问题的能力;具备针对风险和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具备撰写报告和口头表述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专家应掌握分析评议项目所处的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行业政策和行业特点;具备评价行业技术难点和热点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实施方在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时,应与委托方或应用方签署保密协议,遵守保密义务。在未经委托方或应用方事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中科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223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